保證——設立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總備考時長建議200-220小時,當前正處于經濟法備考的基礎階段,為助力大家全面備考,東奧整理了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正在備考的小伙伴們快來一起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八單元:合同的擔保
【知 識 點】
保證——設立
(一)保證合同
1.基本關系
2.保證合同是有名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從合同。
3.保證合同的形式
(1)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里的保證條款。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2024年、2022年案例分析題)
(3)保證VS債務加入
①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保證的有關規定處理。
②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2024年案例分析題)
③第三人提供的承諾文件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保證。
(二)保證人
1.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自身保證人。
2.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三)保證方式
1.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2024年案例分析題)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2.先訴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2023年、2021年案例分析題)
(2)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2021年案例分析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①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②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③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④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3.保證方式的推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2023年、2022年、2021年案例分析題)
4.債權人放棄可供執行的財產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涉及保證人的訴訟問題
(1)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2)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3)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2021年案例分析題)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 ● ●
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保證——設立”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