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分值占比高,需結合多個法律領域綜合作答。答題時需明確題干問題,逐點回答并說明理由,關鍵詞必須準確。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債權人撤銷權”的講解,一起來看!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合同的保全
【知 識 點】
債權人撤銷權
1.什么是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實施了法定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2)債務人實施了下列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之一:
①以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②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
3.“明顯不合理”的認定
(1)對于法律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高價,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物價部門指導價予以認定。
(2)轉讓價格未達到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7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3)債務人與相對人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的,不受前述70%、30%的限制。
4.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行使方式
符合法定條件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訴訟當事人的列置、管轄法院
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應當以債務人和債務人的相對人為共同被告,由債務人或者相對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法應當適用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3)費用負擔
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②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可以認定為“必要費用”。
(4)范圍: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5)撤銷權的存續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6)效果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提示:
債權人撤銷權在抵押權實現中的應用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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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債權人撤銷權”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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