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題型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題型設計全面考察基礎記憶與綜合應用能力。2025年注會考試基礎階段備考已開始,東奧準備了25年注會經濟法科目學習要點講解,趕快來一起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合同的保全
【知 識 點】
債權人代位權
1.什么是債權人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行使條件
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到期。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合法且到期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③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2)細化理解——債權未到期: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可保全代位權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3)細化理解——什么是“怠于行使債權”
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對人主張其享有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
(4)細化理解——什么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下列權利,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①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請求權;
②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③勞動報酬請求權,但是超過債務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部分除外;
④請求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的權利;
⑤其他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3.相對人的穿透抗辯
(1)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減免相對人的債務或者延長相對人的履行期限,相對人不得以此向債權人抗辯。
4.債權人代位權訴訟
(1)行使方式
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進行,不能通過通知次債務人或者申請仲裁行使。
(2)訴訟當事人的列置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相對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應當追加的第三人。
(3)管轄法院
債權人依法對債務人的相對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法應當適用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5.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行使范圍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2)相對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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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債權人代位權”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