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理論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第二章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在整個經濟法體系中占據基礎性地位。它是后續學習物權、合同、合伙企業等章節的基石。2025年注會考試備考已經開始,東奧準備了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講解,趕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知 識 點】
民事法律行為理論
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內心意思表現于外)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之一,是民法最重要的法律事實。
2.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考慮因素 | 對比概念 |
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此處的“目的”僅指當事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動機) | 純事務性行為,如共進晚餐、山盟海誓、傳遞信息、在宴會上致辭、打掃自己的房屋等 |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 事實行為,如創作行為、侵權行為、拾得遺失物、建筑房屋等,其法律后果不由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決定 |
3.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標準 | 類型 | 典型例子與重要闡釋 |
民事法律行為基于幾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 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如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追認權,法定解除權,債務的免除,拋棄動產,遺囑行為 |
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 因兩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如合同,不論買賣合同還是贈與合同,均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但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 |
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 決議是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為,區別于合同: (1)決議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多數決的方式作出,而且對沒有表示同意的成員也具有拘束力 (2)決議中的意思表示不僅對發出表示的成員有拘束力,而且主要對表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有拘束力 | |
當事人是否互為給付一定代價 |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 區分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與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如贈與行為、無償委托)的意義在于: (1)確定行為性質。法律規定某些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有償的或者無償的 (2)認定行為效力。有償民事法律行為顯失公平時,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該行為,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則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3)確定行為人的責任。通常有償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責任要重于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4)主張債權人的撤銷權。如果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債權人才可行使撤銷權;如果是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則無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即可主張撤銷權 |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 ||
法律行為效果不同 | 負擔行為 | (1)使一方相對于他方承擔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權利人享有要求履行的請求權 (2)這種給付義務既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3)負擔行為產生的是債法上的法律效果 |
處分行為 | (1)處分行為是直接導致權利發生變動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需要義務人積極履行給付義務 (2)物權行為是典型的處分行為 | |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 |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 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如票據行為 |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 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即可成立,該類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買賣合同 | |
民事法律行為之間的關系 | 主民事法律行為 | 當事人之間訂立一項借貸合同,為保證該合同的履行,又訂立一項擔保合同,其中借貸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區分主民事法律行為和從民事法律行為的意義在于:從民事法律行為的存廢由主民事法律行為決定,主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從民事法律行為也就不能存在 |
從民事法律行為 | ||
提示:
遺囑,僅有立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取得遺囑繼承人的同意,不存在合意問題,因此,遺囑屬于單方法律行為。
遺囑雖是立遺囑人生前的單獨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為,但立遺囑人死亡時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在遺囑生效前的任一時刻,立遺囑人都可以自己的意思予以變更或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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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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