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質量發展與優化營商環境建設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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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第三節:全面依法治國與優化營商環境
【知 識 點】
高質量發展與優化營商環境建設
1.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優化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要論述
(1)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
(2)優化營商環境,對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形成高水平開放格局、提升國際核心競爭力的需要。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1)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2)優化營商環境應當秉持的基本原則
①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原則;
②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
③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原則;
④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原則。
(3)營商環境評價體系
①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②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③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4)《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分別從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和法治保障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項目 | 具體闡釋及特色制度 |
市場主體保護 | (1)保護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 (2)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3)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4)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審查效率 (5)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 |
市場環境 | (1)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2)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3)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力度,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4)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 (5)鼓勵創新,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 (6)嚴格落實減稅降費政策 (7)規范政府涉企資金行為,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8)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支持力度 (9)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10)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監管,保障公用企事業服務供給 (11)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服務 (12)強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
政務服務 | (1)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2)加快建設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 (3)國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 ①新設行政許可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 ②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及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嚴禁以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相關管理事項已作出規定,但未采取行政許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對相關管理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④國家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適時調整行政許可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4)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5)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 (6)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推動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 (7)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幫助其解決 |
監督執法 | (1)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2)健全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并向社會公開 (3)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加強信用監管的組織實施,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4)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5)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6)充分運用技術手段,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7)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8)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9)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 ①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 ③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10)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
法治保障 | (1)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2)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3)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4)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5)加強法治教育,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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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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