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的申報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在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十一章的“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時,需要重點注意:兩個以上經營者均擁有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共同控制。此點為2024年新增內容,請同學們多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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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經營者集中
【知 識 點】
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1)經營者合并;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2.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判斷經營者是否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交易的目的和未來的計劃;
(2)交易前后其他經營者的股權結構及其變化;
(3)其他經營者股東會等權力機構的表決事項及其表決機制,以及其歷史出席率和表決情況;
(4)其他經營者董事會等決策或者管理機構的組成及其表決機制,以及其歷史出席率和表決情況;
(5)其他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等;
(6)其他經營者股東、董事之間的關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權、一致行動人等;
(7)該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是否存在重大商業關系、合作協議等。
3.經營者集中經濟效果的兩面性,決定了《反壟斷法》對它的規制在于“控制”,而非“禁止”。我國采取強制的事前申報制度,當事人在實施集中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報,執法機構審查批準后才可實施集中。
解釋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并書面通知經營者。集中尚未實施的,經營者未申報或者申報后獲得批準前不得實施集中;集中已經實施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20日內申報,并采取暫停實施集中等必要措施減少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4.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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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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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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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5.申報標準
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2024年1月22日修訂),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4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
解釋
營業額包括相關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內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及附加。
6.豁免條件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解釋
由于這些企業在集中之前本來就已經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集中不會產生或者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
7.申報文件、資料
(1)申報書;
(2)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3)集中協議;
(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5)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解釋
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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