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在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十一章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時,需要提前明確的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分為兩大類:剝削性濫用(不公平定價行為)和排他性濫用(掠奪定價、搭售、價格歧視和拒絕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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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知 識 點】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無須考慮是否有正當理由)。根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認定“不公平的高價”或者“不公平的低價”,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1)銷售價格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明顯低于其他經營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場條件下銷售或者購買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2)銷售價格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明顯低于同一經營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場條件區域銷售或者購買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3)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降低購買價格;
(4)銷售商品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商品的降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
解釋
認定市場條件相同或者相似,應當考慮經營模式、銷售渠道、供求狀況、監管環境、交易環節、成本結構、交易情況、平臺類型等因素。涉及平臺經濟領域,還可以考慮平臺涉及多邊市場中各相關市場之間的成本關聯情況及其合理性。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掠奪性定價)
(1)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認定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應當重點考慮價格是否低于平均可變成本。涉及平臺經濟領域,還可以考慮平臺涉及多邊市場中各相關市場之間的成本關聯情況及其合理性。
(2)根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正當理由”包括:
①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積壓商品的;
②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的;
③在合理期限內為推廣新商品進行促銷的。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1)根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通過下列方式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①實質性削減與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數量;
②拖延、中斷與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
③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新的交易;
④通過設置交易相對人難以接受的價格、向交易相對人回購商品、與交易相對人進行其他交易等限制性條件,使交易相對人難以與其進行交易;
⑤拒絕交易相對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合理條件使用其必需設施。
解釋
在依據第⑤項認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綜合考慮以合理的投入另行投資建設或者另行開發建造該設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對人有效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該設施的依賴程度、該經營者提供該設施的可能性以及對自身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2)根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正當理由”包括:
①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交易;
②交易相對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出現經營狀況惡化等情況,影響交易安全;
③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將使經營者利益發生不當減損;
④交易相對人明確表示或者實際不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平臺規則。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1)根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從事下列限定交易行為:
①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
②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③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
解釋
從事上述限定交易行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采取懲罰性或者激勵性措施等方式變相限定。
(2)根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限定交易行為的“正當理由”包括:
①為滿足產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②為保護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或者數據安全所必需;
③為保護針對交易進行的特定投資所必需;
④為維護平臺合理的經營模式所必需。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1)根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①違背交易慣例、消費習慣或者無視商品的功能,利用合同條款或者彈窗、操作必經步驟等交易相對人難以選擇、更改、拒絕的方式,將不同商品捆綁銷售或者組合銷售;
②對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運輸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務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③對商品的銷售地域、銷售對象、售后服務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④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費用;
⑤附加與交易標的無關的交易條件。
(2)根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此類行為的“正當理由”包括:
①符合正當的行業慣例和交易習慣;
②為滿足產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③為實現特定技術所必需;
④為保護交易相對人和消費者利益所必需。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1)根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條件上實行下列差別待遇:
①實行不同的交易價格、數量、品種、品質等級;
②實行不同的數量折扣等優惠條件;
③實行不同的付款條件、交付方式;
④實行不同的保修內容和期限、維修內容和時間、零配件供應、技術指導等售后服務條件。
解釋
條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對人之間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規模和能力、信用狀況、所處交易環節、交易持續時間等方面不存在實質性影響交易的差別。交易中依法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交易數據、個體偏好、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
(2)根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差別待遇行為的“正當理由”包括:
①根據交易相對人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
②針對新用戶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
③基于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平臺規則實施的隨機性交易。
7.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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