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開協議轉讓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十章的“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開協議轉讓”在學習時需要關聯一處知識擴展: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收購人可以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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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管理
【知 識 點】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開協議轉讓
1、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非公開協議轉讓是指不公開征集受讓方,通過直接簽訂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國有股東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連續2年虧損并存在退市風險或者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2)企業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3)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者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潛在國有股東(經本次國有資源整合或者資產重組后成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之間轉讓的;
(4)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5)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減資、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7)國有股東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資的。
2、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1)國有股東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2)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在轉讓協議簽訂前,應按規定聘請財務顧問,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3、審批
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訂協議后,按照審批權限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核批準。
4、確定股份轉讓價格
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5、收取股份轉讓價款
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于轉讓價款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以非貨幣資產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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