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九章的“銀行本票”涉及很多填寫上的之一事項。必要的制式是需要考生們熟悉掌握的。這是財稅人的基礎知識,也對未來工作中的實操業務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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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支票和銀行本票
【知 識 點】
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解釋1
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本票僅為銀行本票。
解釋2
(1)匯票、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銀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因為出票銀行自己是付款人。
解釋3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本票的當事人(本票申請人)并非出票人。
2、銀行本票的出票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銀行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解釋
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銀行本票和匯票不能授權補記。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銀行本票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②銀行本票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如果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該銀行本票不得轉讓。
3、提示付款期限
(1)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銀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追索權。
解釋
對于銀行本票而言,由于出票銀行(已經作為出票人在票據上簽章)是主債務人,持票人對出票銀行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出票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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