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九章的“支票”在各個考種的經濟法科目里都是不可或缺的內容。在注會里,此節內容涉及考核過主觀題,比如““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出票人記載了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條件,應認為出票行為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該支票無效。”內容,就曾在2022年中考核過案例分析題。本節還有其他知識也涉及大題考核。因此,建議同學們深研知識內含,不要停留在背誦知識層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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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支票和銀行本票
【知 識 點】
支票
1、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人的開戶銀行為付款人。
2、支票的出票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無效。
解釋
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解釋
票據金額必須是確定的金額,如果是不確定的金額(如100萬元以下),票據無效。
解釋
支票的“金額”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但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支票的“金額”只能由出票人授權相對人補記,相對人不能再授權他人補記。支票的“金額”經補記之后,才能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2022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
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并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例如,甲簽發支票給乙,但是未記載收款人名稱。乙為支付貨款,直接將支票交付給丙,丙將自己的名稱記載為收款人后,可以主張票據權利。
解釋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解釋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有效,依法推定即可。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的效力,記載后則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4)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用途”(如為支付貨款),但該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5)記載無效的事項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仍然有效。
3、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3)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2022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并非票據債務人。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頭支票。(2022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2
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拒絕付款后,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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