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除權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別除權”是案例分析題的熱點知識。在概念之前就需要多處注解,以便讓考生們能夠充分領會知識含義。本節在2023年一年里多次出現在案例分析題中,可見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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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十單元 保證
【知 識 點】
別除權
別除權是指對破產企業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在重整期間,擔保物為企業重整所必需時,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解釋
保證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別除權的問題與保證無關。
解釋
別除權的基礎權利是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和法定特別優先權。例如,承包人的建設工程款債權屬于法定特別優先權。(2023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
別除權之債權屬于破產債權,其擔保物屬于破產財產。別除權人享有破產申請權,也應當申報債權,未依法申報債權者不得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權利。
解釋
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產企業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1)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2)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放棄優先受償權利,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2.破產企業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1)破產企業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企業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企業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2015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2)別除權人如放棄優先受償權利,其債權也不能轉為對破產企業的破產債權,因二人之間只有擔保關系,無基礎債務關系。
3.第三人以其財產為破產企業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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