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核查與確認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在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破產債權的核查與確認”時,要特殊關注一點:在“債權確認訴訟”的規定中15日的期限不是訴訟時效期間或者除斥期間,超過該期限,異議人仍有權提起債權確認訴訟。這是2024年新增的內容,較易參與到考題中。
? 25年課程上新,購25送24,今年明年都能考> ? 新人福利領取,登錄即送專屬學習資料!>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九單元 破產債權
【知 識 點】
破產債權的核查與確認
1.登記造冊
管理人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所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造冊,形成債權申報登記冊。管理人不得以其認為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或者不能成立等為由拒絕編入債權申報登記冊。(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2.編制債權表
管理人對債權申報登記造冊后,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債權的性質、數額、擔保財產、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是否超過強制執行期間等情況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
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管理人依法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經核查后,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等對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確認表中。
4.人民法院確認
債權確認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但允許通過提起債權確認訴訟予以修正。
5.債權確認訴訟
(1)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者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者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2022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
該規定中15日的期限不是訴訟時效期間或者除斥期間,超過該期限,異議人仍有權提起債權確認訴訟。(2024年新增)
(2)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將被異議債權人列為被告。
(3)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將被異議債權人列為被告。
(4)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本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將債務人列為被告。
(5)對同一筆債權存在多個異議人,其他異議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注會考試時間愈發臨近,建議考生抓重點備考,上文知識點內容根據郭守杰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2024年主講的注會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