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清償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在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個別清償”在近幾年都考核過案例分析題。細心的同學已經發現了,第七章第八章都會涉獵到很多主觀大題。那么時間投入確實應該更傾向于這些章節的學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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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
【知 識 點】
個別清償
1.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原則上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2.危機期間的個別清償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2022年案例分析題)
(2)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3)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4)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3.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
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除外。(2021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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