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撤銷權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在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管理人的撤銷權”時,可以連接一處知識點:當事人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抵押人破產,經審查抵押財產屬于破產財產,預告登記權利人主張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申請時抵押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設立抵押預告登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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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
【知 識 點】
管理人的撤銷權
1.可以撤銷的行為(2023年案例分析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放棄債權的;
(2)無償轉讓財產的;
(3)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4)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5)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2.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是指對原來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補充設置物權擔保,或者對已設置財產擔保的債務追加擔保,只要該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就可以撤銷;但不包括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2018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3.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
人民法院根據管理人的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的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當依法返還從對方獲取的財產或者價款。因撤銷該交易,對于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受讓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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