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的“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需要了解:強制退市分為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規范類強制退市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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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十一單元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知 識 點】
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的情形
(1)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例如,只要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作出有罪生效判決,證券交易所即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這就是“欺詐發行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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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并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2.退市整理期
(1)當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之時,公司股票并非立即退出交易,退市公司在退市之前通常還有一個緩沖階段—退市整理期。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在其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
(2)交易類強制退市公司股票和主動退市公司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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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其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3.退市后的去向和交易安排
強制退市公司應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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