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認定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在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的“損失認定”時,同學們需要了解的是: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用以確定交易因果關系,基準日用以確定投資者可獲得賠償的損失范圍。同時要重點關注曾考過案例分析題的“誘多型虛假陳述的投資差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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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十單元 虛假陳述
【知 識 點】
損失認定
1.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發行市場或者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原告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原告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2.基準日的確定
(1)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在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為將原告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
(2)在采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集中交易累計成交量達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為基準日。
(3)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計換手率在10個交易日內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在30個交易日內未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3.基準價格
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為損失計算的基準價格。
4.誘多型虛假陳述的投資差額損失(2022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在采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原告因虛假陳述買入相關股票所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原告在實施日之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后、基準日之前賣出的股票,按買入股票的平均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已賣出的股票數量;
(2)原告在實施日之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基準日之前未賣出的股票,按買入股票的平均價格與基準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未賣出的股票數量。
5.誘空型虛假陳述的投資差額損失
在采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原告因虛假陳述賣出相關股票所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原告在實施日之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賣出,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后、基準日之前買回的股票,按買回股票的平均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買回的股票數量;
(2)原告在實施日之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賣出,基準日之前未買回的股票,按基準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未買回的股票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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