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的“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在協議收購和間接收購知識上,都成考核過案例分析題。因此不要因講義中文字內容略少而忽略了重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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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六單元 上市公司收購
【知 識 點】
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2.協議收購
(1)等于30%時踩住剎車了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如果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
(2)未踩剎車直接超過了30%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如果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直接履行其收購協議。如果不符合“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應當在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則,應當發出全面要約,即觸發了強制性的全面要約收購義務。(2021年案例分析題)
3.間接收購
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2018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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