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六章“公司分立”需要注意一點:由于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分立并未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因此,公司分立時應通知、公告債權人,但債權人沒有“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钡臋嗬?/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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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十單元 公司重大變更
【知 識 點】
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
2.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公司新設分立(甲公司分立為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原公司(甲公司)消滅,但不需要經過解散清算程序。
4.當公司派生分立(甲公司分立為甲公司和乙公司)導致原公司(甲公司)資本減少時,原公司減資不需要經過法定的減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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