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議的效力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六章“公司決議的效力”在往年考核時,曾出現過一年里單選、多選多次考查的情況。可見知識點的重要性。同時可以通過歷年試題看得出,本節知識點中“被告”的概念多次出題,建議同學們好好把握。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單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知 識 點】
公司決議的效力
1.公司決議的效力
(1)公司決議對參與作出決議的人具有約束力,包括表示贊同的、棄權的和反對的決議參加者。
(2)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對全體股東(包括未出席會議也未參加表決的股東)均具有約束力。
2.決議不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不成立:
(1)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
(2)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
(4)同意決議事項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
3.決議無效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4.決議的撤銷
(1)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但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除外。(2018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接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和表決可以采用電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表6-5?決議無效VS可撤銷
決議內容 | 法律、行政法規 | 無效 |
公司章程 | 可撤銷 | |
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 | 法律、行政法規 | |
公司章程 |
(2)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原告資格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請求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3)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上述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6.被告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表6-6?原告與被告
訴訟請求 | 原告 | 被告 |
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不成立訴訟 | 股東、董事、監事等 | 公司 |
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撤銷訴訟 | 股東 | |
利潤分配訴訟 | 股東 | |
知情權訴訟 | 股東 | 公司 |
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訴訟 | 股東 | |
解散公司訴訟 | 股東 |
7.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撤銷或者確認不成立的,公司根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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