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轉讓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六章“自愿轉讓”此節知識點分為幾個不同的轉讓形式,建議同學們關注知識概念中的關鍵字,這是便于快速Get選項正確與否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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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移
【知 識 點】
自愿轉讓
1.對內轉讓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對外轉讓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轉讓人、受讓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4.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及時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5.股東放棄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6.損害救濟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通知其他股東,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30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1年的除外。
(2)如果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3)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除非合同預先訂有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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