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六章“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此節內容需要格外關注監事會成員的數量,以及選舉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這些數據化的內容,將是考試中做出選擇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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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知 識 點】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1.監事會的設立
(1)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2)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2.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的,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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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4)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任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3人)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5)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6)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7)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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