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六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在法定事項上有兩點需要同學們注意:(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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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知 識 點】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1.法定事項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4)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解釋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相關鏈接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
(5)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2.先約定后法定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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