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五章“競爭”與上一節的“交易”一樣。都是從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兩個概念闡述的。考試時要把握知識中的“不得”與“可以”的區別。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有限合伙企業
【知 識 點】
競爭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多選題
趙某、錢某、孫某與李某擬設立某有限合伙企業,趙某、錢某、孫某為有限合伙人,李某為普通合伙人。下列合伙協議約定的事項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23年)
A、李某不享有合伙企業的利潤
B、趙某不得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C、孫某不承擔合伙企業的虧損
D、錢某不得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2)選項B:有限合伙人能否同本企業進行交易,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3)選項C:合伙協議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4)選項D:有限合伙人能否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
注會考試時間愈發臨近,建議考生抓重點備考,上文知識點內容根據郭守杰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2024年主講的注會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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