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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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有限合伙企業
【知 識 點】
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1)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2)如合伙協議無約定,全體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務的共同執行人。
(3)合伙事務執行人若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合伙財產損失的,應向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負賠償責任。
2、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解釋
《合伙企業法》列舉的上述事項被稱為“安全港條款”,有限合伙人從事上述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不會引發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責任的后果。
相關鏈接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利潤分配
(1)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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