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五章“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普通合伙企業的一般規定,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債務責任的承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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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知 識 點】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普通債務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定債務
(1)對外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對內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執業風險防范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責任保險。
(2)執業風險基金,主要是指為了化解經營風險,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從其經營收益中提取相應比例的資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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