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對性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中“合同的相對性”往年曾多次考核過案例分析題。因此請同學們多加關注,不要以知識點內容簡單便輕視了知識點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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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通則
【知 識 點】
合同的相對性
1、由于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2023年案例分析題)
2、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2022年案例分析題)
3、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承攬合同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在代位權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租賃合同在有效期限內對承租人和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3)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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