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中本節知識點在2024考季也涉及到新增內容。在學習時建議同學們多以實例學習,列舉出多種不同情況下,如何執行撤銷權,這樣在考試時,可以根據題干的條件進行選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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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通則
【知 識 點】
債權人撤銷權
1.可以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解釋1
“明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標準,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物價部門指導價予以認定。轉讓價格未達到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7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與相對人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的,不受上述規定的70%、30%的限制。(2024年調整)
解釋2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實施互易財產、以物抵債、出租或者承租財產、知識產權許可使用等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債權人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2024年新增)
2.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此處的“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4.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和管轄
(1)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形式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應當以債務人和債務人的相對人為共同被告,由債務人或者相對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法應當適用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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