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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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通則
【知 識 點】
債權人代位權
1.代位權的概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解釋1
從權利是附屬于主債權的權利,如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以及附屬于主債權的利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
解釋2
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對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2024年新增)
解釋3
下列權利,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1)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請求權;(2)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3)勞動報酬請求權,但是超過債務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部分除外;(4)請求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的權利;(5)其他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2024年調整)
解釋4
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是否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限制。
2.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和管轄
(1)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形式行使代位權。
(2)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相對人(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3)債權人依法對債務人的相對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法應當適用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2024年調整)
(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解釋
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代位權訴訟的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4.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5.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6.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減免相對人的債務或者延長相對人的履行期限,債務人及其相對人均不得以此對抗債權人。(2024年新增)
7.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相關鏈接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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