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財產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第八單元抵押權,首先要了解抵押的概念。即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關于抵押,還有抵押財產等內容,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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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八單元 抵押權
【知 識 點】
抵押財產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解釋1
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經審查構成無權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
解釋2
當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抵押,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經審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權設立時財產被查封或者扣押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3
以違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辦理合法手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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