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本單元考點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集體土地的建設使用。本文對應的知識在注會經濟法《輕一》第68頁。同學們可以根據《輕一》上的例題進行知識點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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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六單元 建設用地使用權
【知 識 點】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2.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3.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4.用于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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