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變動的基本規則——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解讀
動產物權變動的基本規則是注會考試中經濟法科目的重點,在注會考試中經常考察,是主觀題必備的知識點,通常在案例分析題中出現。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權利享有的法律表征
(1)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
舉例分析1
甲公司將生產設備和小汽車售予乙公司,雙方1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1月5日交付標的物,1月10日辦理了登記手續。
買賣合同生效時間 |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 乙公司的所有權何時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 |
生產設備 | 1月1日 | 1月5日 | 1月5日乙公司占有生產設備時起 |
小汽車 | 1月1日 | 1月5日 | 1月10日小汽車登記于乙公司名下時起 |
舉例分析2
甲汽車4S店(以下簡稱“甲店”)與乙公司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約定乙公司從甲店購入10輛貨車,由所購品牌汽車生產商直接向乙公司發貨,車到后甲店10日內上門為其完成后續的檢測、保險及登記手續。1月5日,貨車送達乙公司,1月10日甲店利用將貨車送往辦理后續手續的機會,將其中1輛貨車高價售予急需貨車的、不知情的丙公司并交付。
分析:
(1)乙公司已于1月5日受領交付時取得貨車的所有權,但因未辦理登記手續,其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的丙公司。
(2)甲店將貨車售予丙公司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丙公司對此事實上不知情,又因乙公司的貨車所有權尚未登記,丙公司也不應當知情,丙公司屬于善意第三人;同時,該貨車以合理價格轉讓且完成交付,丙公司有權主張善意取得所購貨車的所有權,乙公司的損失應向甲店追償。
登記對不動產、動產物權權利變動與享有的影響(綜述)
類別 | 權利變動表征 | 權利享有表征 | 要點 | ||
不動產 | 所有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建設用地使用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居住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地役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土地經營權抵押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其他不動產物權抵押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動產 | 所有權 | 普通動產 | 交付 | 占有 | 不涉及登記 |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 | 交付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質權 | 交付 | (不探討) | (不探討) | ||
抵押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注:此總結表格源于黃潔洵老師的2024年注會經濟法巧學基礎班)
此知識點是注會考試中的重點內容,應當重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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