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處分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不知不覺已經學到了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第第四單元,有權處分與無權處分。本單元考點包括:有權處分、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遺失物。其中有權處分為三星考點,同學們要認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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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有權處分與無權處分
【知 識 點】
有權處分
1.普通動產的一物二賣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特殊動產的一物二賣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
(1)普通動產:交付>付款>合同成立時間;(2)特殊動產:交付>登記>合同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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