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第三單元中“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雖然內容呈現不多,但是確實妥妥的三星級考點,從一個概念需要四條解釋就足以窺見對此知識點的要求理解掌握的程度,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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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知 識 點】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登記生效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1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解釋2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解釋3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解釋4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2016年案例分析題)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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