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種類和起算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二章的“訴訟時效的種類和起算”的知識特定,非常適合考核客觀題。起算的考核需要同學們細心區分與理解。
推薦閱讀: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訴訟時效制度
【知 識 點】
訴訟時效的種類和起算
1、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相關鏈接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4年。
(2)最長訴訟時效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釋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中止、中斷的問題,但不能延長;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的問題,但可以延長。
表2-1? 普通訴訟時效VS最長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 | 最長訴訟時效 | |
是否適用中止的規定? | √ | × |
是否適用中斷的規定? | √ | × |
是否適用延長的規定? | × | √ |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5)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6)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算。
(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上文注會考試知識點內容根據郭守杰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2024年主講的注會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點擊了解課程詳情>>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