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二章的“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以理論概念內容居多,同學們需要把握文中標注出的關鍵詞。本考點連續多年以客觀題形式考核,對概念的理解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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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訴訟時效制度
【知 識 點】
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抗辯權,但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3)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并不喪失)。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4)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5)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2、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1)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2)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3、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4、下列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5、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如果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后,該權利消滅。對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5年”的期間為除斥期間。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
①訴訟時效一般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也可能適用于請求權(如受遺贈權)。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①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主動審查。
相關鏈接1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相關鏈接2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訴訟時效屆滿只是讓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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