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_24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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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 |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 |
人數 | (1)成員不得少于3人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 成員不得少于3人 |
職工代表 | (1)應當有 (2)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 |
召集、主持 | (1)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 (1)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
主席 | (1)監事會設主席1人 (2)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 |
任期 | (1)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 (2)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 |
召開頻率 | 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 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
職權 |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5)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
會議記錄 |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
知識點來源:專題五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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