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_24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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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條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類型 | 具體規定 |
協議退伙 |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通知退伙 |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2.強制退伙
類型 | 具體規定 |
當然退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2)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當然退伙 | |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 |
除名退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1)生效: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2)救濟: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知識點來源:專題四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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