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_24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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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為自然人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①法人、其他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設立普通合伙企業。
②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4)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④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⑤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⑥合伙事務的執行;
⑦入伙與退伙;
⑧爭議解決辦法;
⑨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⑩違約責任。
知識點來源:專題四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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