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_24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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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1.適用范圍
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但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①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②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④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⑤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⑥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⑦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2.訴訟時效的種類
種類 | 起算時間 | 具體規定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 |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長期訴訟時效時間 |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4年 |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
知識點來源:專題一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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