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中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注會經濟法中涉及到很多法律關系人,上一知識點提到管理人。本知識點還會涉及到債務人、出資人、董監高等。考生可以從債權、債務合理關系的梳理中,理解記憶此知識點。
【重難點問題·54】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1.出資人
(1)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并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董監高
(1)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績效獎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因返還“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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