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中的管理人
注會經濟法在債權債務方面的規定,非常嚴謹。在管理人的知識點上,依據不同情況,分為3種不同的情形。雖然目測并列的知識點比較多,但如果理解之后,是可以通過日常的合理性,判斷出各個情形的。
【重難點問題·53】管理人
個人可以擔任 管理人的情形 | (1)事實清楚 (2)債權債務關系簡單 (3)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 |
不得擔任管理人 的情形 |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
回避情形 | (1)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3)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4)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5)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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