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強制要約義務




注會經濟法中的“強制要約義務”也是一個文字描述略多的知識點。考生們需要在理解的同時,把握關鍵詞句,讓知識點變得精簡準確,便于在考題和選項中快速get到考點。
【重難點問題·46】強制要約義務
收購人通過場內收購或協議收購或其他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僅需按規定履行權益預警披露義務即可。一旦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就引發強制要約收購義務,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除非符合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才可以免于發出要約。
對于觸發強制要約義務的收購行為,有如下情形: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2)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導致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但如果符合免于發出要約規定的,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
(3)第三,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如果符合免于發出要約規定,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符合前述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履行其收購協議;不符合前述規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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