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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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
【所屬章節】
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上市公司收購
上市公司收購
考點01:收購人
1.實際控制權
收購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投資者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2.對收購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3.一致行動人的界定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考點02:權益變動披露
1.場內收購的權益變動披露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2016年案例分析題)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違反上述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36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2022年案例分析題)
(3)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考點03: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2.協議收購(2021年案例分析題)
(1)等于30%時踩住剎車了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如果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
(2)未踩剎車直接超過了30%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如果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直接履行其收購協議。
如果不符合“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應當在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則,應當發出全面要約,即觸發了強制性的全面要約收購義務。
3.間接收購(2018年案例分析題)
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考點04:免于發出要約
1.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
(1)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股份轉讓是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2021年案例分析題)
2.免于發出要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可以免于發出要約:
(1)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3)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投資者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投資者免于發出要約。
(4)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增持的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5)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6)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7)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考點05:要約收購
1.采取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2.提示性公告
(1)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購人自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起60日內,未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應當在期滿后次一個工作日通知被收購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3.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收購要約的變更(2022年案例分析題)
(1)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2)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降低收購價格;
②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額;
③縮短收購期限。
6.預受
(1)預受,是指被收購公司股東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收購期限內不可撤回之前不構成承諾。
(2)收購人應當委托證券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
(3)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2018年案例分析題)
(4)在要約收購期限內,收購人應當每日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已預受收購要約的股份數量。
7.要約價格
(1)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
8.支付方式
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
9.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上市公司發行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針對不同種類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10.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11.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義務
(1)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
(2)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后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公告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2018年案例分析題)
(3)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做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
(4)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12.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2018年案例分析題)
13.收購期限屆滿后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14.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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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知識點內容根據東奧名師郭守杰老師《輕一高效基礎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主編的《輕松過關?一》與課程內容同步,以下為《輕一》試讀內容,點擊圖片試讀更多!
注會經濟法大部分考點都需要考生去理解和記憶,所以考生在備考時要花足夠的時間去理解和記憶考點。2023年注會考試時間是8月25日-27日,東奧祝愿各位考生順利通過考試,實現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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