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轉讓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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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自愿轉讓
【所屬章節(jié)】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移
自愿轉讓
1.對內轉讓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對外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4)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優(yōu)先購買權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屬于“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guī)定行使期間或者規(guī)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30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30日。
4.轉讓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無須再由股東會表決。
5.股東放棄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6.損害救濟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30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1年的除外。
(2)如果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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