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經營管理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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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公司的經營管理
【所屬章節(jié)】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公司的經營管理
公司的經營管理
考點01: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基本規(guī)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
(3)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2.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3.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4.忠實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5.勤勉義務
《公司法》對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只是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
6.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考點02:公司對外擔保
1.決議程序
(1)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分支機構的擔保
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相對人不得請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承擔擔保責任,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公司決議程序的除外。
3.法定代表人的越權代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guī)定,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61條和第504條等規(guī)定處理:
(1)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fā)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fā)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處理。
(3)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guī)定作出決議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2)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3)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5.對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信賴
(1)相對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主張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發(fā)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相對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fā)生效力,且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考點03:公積金
1.盈余公積金
(1)法定公積金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稅后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2)任意公積金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時,不受25%的限制。
2.資本公積金
(1)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fā)行價格發(fā)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2)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3.公積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2019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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