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利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注會經濟法涉及到很多相關法條,對于法條,考生們不用死記硬背,只要理解其含義,答題時能準確表述出來即可。東奧整理了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講解,干貨滿滿,快來學習!
【知識點】股東權利
【所屬章節】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股東權利
股東權利
考點01:表決權、分紅權與增資優先認繳權
1.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增資優先認繳權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3.分紅權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4.關于分紅權的司法解釋
(1)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2)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3)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1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時間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于該時間的規定。
考點02:查閱權(知情權)
1.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2)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3)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
①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3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2.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名冊和公司債券存根。
3.股東資格
公司有證據證明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4.輔助查閱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錄。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
5.保密義務
股東行使知情權后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該股東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輔助股東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會計師、律師等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其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考點03: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考點04:股東訴訟(★★★)
1.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代表訴訟(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考點05:解散訴訟(★★★)
1.法定解散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情形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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