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及提存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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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抵銷及提存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通則
抵銷及提存
抵銷(★★★)
1.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可以抵銷。
解釋:
合同標的物一般分為四類:(1)有形財產;(2)無形財產;(3)勞務;(4)工作成果(如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
2.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解釋1:
提供勞務的債務、不作為的債務,根據債務性質不得抵銷。
解釋2:
因故意侵權產生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
(2)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通知為非要式,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為抵銷之時。
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3.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4.提存的法律效力
(1)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5.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6.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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