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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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同解除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通則
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2017年案例分析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隨時解除
(1)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2)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5.解除權的行使
(1)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4)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5)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6.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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