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物權變動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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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動產的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動產的物權變動
動產的物權變動
考點01:動產的所有權(★★★)(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P49)
1.一般動產:交付生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殊動產: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1:
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2:
轉讓人轉讓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考點02:特殊的交付方式(★★★)(P49)
1.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解釋:
轉讓動產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2.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2020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
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3.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考點03: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P59)
1.先占
所謂先占,是指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先占人基于先占行為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
2.添附
(1)添附是附合、混合與加工的總稱。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權人的物密切結合,構成不可分割的一物。
①動產附合于不動產,由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該附合物的所有權。例如,甲錯拿乙的鋼筋建造自己的房屋,由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②動產附合于動產,一般情況下,各動產所有權人按其動產附合時的價值,共有附合物。但附合的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則該主物的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例如,甲錯拿乙的油漆粉刷自己的辦公桌,辦公桌是主物,因此甲單獨取得新辦公桌的所有權。
(3)混合,是指不同所有權人的動產相互混雜合并,不能識別或者識別所需費用過大。例如,甲錯拿乙的牛奶,將其倒入自己的咖啡中,難以識別分離。
(4)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動產之上進行改造或者勞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實。例如,甲將乙的木板加工成辦公桌。
(5)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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