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種類和起算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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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種類和起算
【所屬章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種類和起算
一、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抗辯權,但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3)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并不喪失)。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4)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5)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2.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1)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2)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3.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4.下列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5.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如果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后,該權利消滅。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
①訴訟時效一般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也可能適用于請求權(如受遺贈權)。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①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訴訟時效屆滿只是讓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和起算
1.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最長訴訟時效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5)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6)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算。
(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8)(2023年新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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